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藥品注冊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 第134號),將現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評審批的藥品注冊申請調整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集中受理。前期總局下發給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使用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受理審查專用章”自2017年12月1日起將不再繼續使用。2017年12月1日后,各省級局2017年12月1日前已經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需要補正材料的,可在補正通知書上加蓋各省級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 為嚴格執行總局印章管理規定,請你局將印章于12月31日前指派專人繳回總局藥化注冊司。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12日
|